企业名称:新疆万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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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管理方式的变革,对企业来说大大简化了办理事项。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为例,只需要从网上备案,业主就可投入生产经营。但随之而来也存在这种现象: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降级备案和其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擅自备案。项目业主自认为找到了一条聪明的“简化手续”的途径,殊不知环境保护是一条红色高压线,一经触碰,势必会经受严厉查处。因此小编提醒,对于按照规定应该申报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千万不要自作主张“走捷径”通过网上备案来规避正规环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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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祥珑容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亿套各项规格多层复合塑料瓶项目,涉嫌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查,该公司主要生产塑料制品,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申报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归入名录中“轻工”类第116项——“塑料制品制造,不涉及人造革、发泡胶等有毒原材料或电镀工艺”,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为编制环评报告表进行审批。
因该公司厂房未取得规划部门同意,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取得环保许可,故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妄图钻空子,通过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网上备案来规避环评审批。经查证属实后,黄岩区环保局依法认定该企业网上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将该企业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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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众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一案,被汉寿县环保局处罚款86.186万元,其中对企业法人代表邓某某个人处罚款5万元。
2019年6月28日,群众向生态环境部举报湖南众新疆环境影响评价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废水、废气污染扰民问题, 7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和汉寿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核实,企业于2018年3月份开始建设,2018年10月建设完成并投入养殖经营活动,共建设有鸡舍8栋、仓库2栋、办公室1栋,宿舍1栋,总建筑面积8900平方米,有机肥厂房1栋,建筑面积3600平方米,实有存栏鸡约23万羽,实际总投资3000多万元。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但企业于2018年6月20日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报登记,且企业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废气直接排放。
2019年9月6日,根据企业申请,汉寿县环保局举行了听证会,一致认定企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年9月18日,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汉寿县环保局对该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1.186万元;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5万元,其中对企业法人代表邓某某个人处罚款5万元。以上两项合计,共处罚款86.1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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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中顺塑胶加工部,主要从事塑料加工生产,该加工部于2019年6月20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32-工艺品制造中其他,主要环境影响为生活污水。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加工部主要生产设备为破碎机、脱水机、清洗线等,主要污染物为清洗塑料的清洗废水,根据该加工部的生产工艺,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7-塑料制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惠州市惠城区中顺塑胶加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登记制度,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做出以下处理:对其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立案处罚;向社会公布其环境影响评价弄虚作假行为,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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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时,应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哪些项目需要备案?建设单位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的建设项目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于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项目,则无需履行环评手续。除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登记表备案采取网上备案的形式。生态环境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由县级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
与审批制要求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不同,建设单位办理登记表备案手续的时间要求是在建设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运营前,此时项目已经建成,因此不存在变更问题。但是,如果项目备案完成后、投入生产运营前,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的,需要再次办理备案手续,由新的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重新进行相关承诺。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通过县级环保部门网站上的链接地址登录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
第二步,在备案系统中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同时就所填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承诺栏目中签署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系统中的登记表格式非常简单明了,基本采用选择、填空等方式,新疆环境影响评价并将提供各典型行业的示例样表,便于建设单位自行填报。
第三步,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备案即为完成。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备案完成后,相关信息将同步向社会公开。
需要说明的是,备案回执仅是环保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建设单位需要对项目合法性及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附相关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 ** 》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